商榷「有損校譽行為」定義不果 學生會被理大禁止使用大學字眼及設施

繼港大、中大、教大、城大學生會後,又一學生會被逼遷走或解散!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今日公開聲明指,尋日(14號)收到校方勒令學生會即時停用「香港理工大學」字眼同埋遷出理大校園範圍,校方話原因係佢地拒絕簽署拒絕「校董會授權學生會以『香港理工大學 』作為組織命名之協議」。學生會表示,過去多年一直嘗試與校方磋商有關「有損校譽行為」嘅條文,但「遺憾地未能達成共識」,期望各界關注事件。
學生會話,自從2013年起,校方就引用《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四條指學生會未經大學授權而使用校名稱,於是寫咗份協議要求學生會簽署作授權。協議要求學生會「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校譽的行為」,但有關行為又無清晰界定,而且協議指校董會更有絕對權力隨時終止授權學生會使用包括「香港理工大學」或任何相關字眼為其名稱。
上屆學生會幹事會收到校方通知,要求佢哋喺2022年1月31日或之前簽署上述協議;但學生會喺1月30日開嘅會員大會,會員以大比數否決有關議案,所以學生會就冇簽到。校方尋晚就用電郵通知學生會話,決定要求學生會立即停止使用「香港理工大學」字眼嘅組織名稱、停止聲稱與香港理工大學有關連、移除「香港理工大學」有關字眼。學生會同所有轄下組織都要喺7月15日前遷出學生會大樓,大學亦都唔會再提供場地同任何支援畀學生會。換言之,「即等同理大校方不再承認學生會的地位。」
學生會呼籲各界關注校方嘅決議,並希望所有學生會會員繼續關心學生事務及社會議題。臨時行政委員會話:「學生會唔單止係個學生組織,更係一個集體意識,只要有理大學生喺到嘅地方,就有理大學生會。即使他日本會不復存在,亦祈望所有理大學生唔好放棄維護屬於自己嘅權利。」

理大校園電台就以「理大學生會已成歷史」報道, 表示根據《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4條(1a),學生會需修改為沒有香港理工大學嘅命名,違例者可被定罪,並判處罰款。 校方亦都停止向學生會及其附屬組織提供大學資源及場地,並收回學生會對邵逸夫樓(VA)以及Z座的管理及使用權。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多間大學採用不同形式與學生會劃清界線,除了港大和教大宣布不再承認學生會外,中大、城大嶺大浸大亦先後停止代收學生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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