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高級環境保護督察舊年要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嗰時,簽咗「天日昭昭」四隻字,俾政府視為拒簽而且勒令佢提早退休,於是佢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外籍法官高浩文今日(24號)頒下判詞,認為呢單申請全無理據而駁回。高浩文就話,「天日昭昭」一詞為人熟知,係宋朝將軍岳飛被斬首前嘅遺言,所以係一句口號唔係簽名。因為佢冇「恰當簽署」,所以政府有理拒絕佢呢份效忠書,所以就駁回申請,申請人仲要畀埋訟費。
法官高浩文就話,政府早就寫明要「恰當簽署」效忠書,申請人雖然話政府從來都冇寫明簽署方式,但高浩文就話「呢啲唔係政策同法律問題,而係常識」,部門一定要有權力根據「常識」去判斷呢個簽名係咪恰當。高浩民又話,「天日昭昭」呢一句意思為人熟知,就係宋朝將軍岳飛俾人斬頭行刑嘅遺言,形容自己「良知光明正大(my conscience is clear before the sky and the sun)」直言呢句係「口號」,唔係「名字或簽署」,所以申請人由始至終都係模糊同複雜化簽署緊聲明嘅要求。
司法覆核申請人WOO TAK YAN(音譯:胡德仁)做咗超過30年公務員,佢舊年1月被要求簽個個公務員都要簽嘅效忠特區聲明。但佢先後向環保署發出29份便箋,要求署方交代聲明嘅法律理據。法官高浩文就話,署方其實已經交代咗法律條文,但申請人仍然指對方未交代。佢又批評環保督察逾嘅便箋都專登用一堆冗長、重覆而古老嘅語言和法律用語,例如申請人曾經引用《史記.秦始皇本紀》批評局方對待他有如「趙高欲為亂,恐群臣不聽,乃先設驗,持鹿獻於二世,曰:「馬也。』二世笑曰:『丞相誤邪?謂鹿為馬。』問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馬以阿順趙高,或言鹿者。高因陰中諸言鹿者以法。後群臣皆畏高。」
環保署其後在諮詢公務員事務局意見後,視申請人為拒絕簽署,都有畀對方書面解釋嘅機會。但申請人喺信中再重覆指控環保署,並寫上「何失之哉」四字。高浩文認為,申請人提出「馬同鹿」目的係轉移視線。即使申請人提出總共7個理據,包括他30年來喺職場都用唔同簽名,冇人同佢講唔可以簽「天日昭昭」等,亦都呈交多份文件顯示自己過往曾以「天日昭昭」做簽名。不過高浩文並唔接納,話呢啲文件冇寫日期。
法官認為申請人嘅理據冇一樣可以成立,所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雖然申請人要求唔好頒下訟費,但法官話睇唔到任何酌情原因,案件完全「無理無據」,判申請人要畀訟費。
不過翻查本港嘅教科書,雖然都有提及岳飛,但主要都係寫「岳飛之少年時代」,岳飛以「莫須有」罪名判監,以及岳飛寫咗首「滿江紅」。至於岳飛呢句「天日昭昭」係咪如外籍法官所言咁「為人熟知」,實在無從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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