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浸大普通話考試不公被停學事件:陳樂行陳情書 香港浸會大學 普通話畢業門檻

陳情書 Self-statement

陳樂行 Chan Lok Hang Andrew

  1. 本人承認有參與於紀律委員會提及 2018 年 1 月 17 日學生語文中心抗議活動。
  2. 本人否認所有對本人指控,即以下三項:
  3. Obstruction or disruption of learning, teaching, research or administration such as talking, eating or drinking in classrooms and using of mobile phone during lectures.(下稱 A 項)
  4. Indecent behaviour(下稱 B 項)
  5. Assault on or defamation of or sexual and other form of harassment towards or battery against the person of any staff or student member of the University or of any visitor to the University.(下稱 C 項)
  6. 本人質疑以 A 項所言情況,是否適用於是次抗議活動;尤其 a 項後半部分枚舉例子,明顯係指上堂(during lectures)時談話(Talking)、飲食(eating or drinking)、使用電話(using of mobile phone),對於學生在課堂以外地方對抗議學校政策活動,此條未必不適用。
  7. 就算只以 A 項前半部分而論,當日行為亦沒有對學校運作構成阻礙(Obstruction)甚或打斷(disruption)。當時我或其他學生長時間只是與李嬴西主任、文麗夏(WARREN Patricia)副主任對話,並未有阻礙或中斷其他職員工作。從影片可見,語文中心職員工作如常,同學讓出通道,給有需要的職員甚或文麗夏副主任自由出入(影片中可見,其人甚至可以迅速移動到門口與陳士齊博士對話),未曾有任何阻撓。當日行動從兩時半到五時半,曾有數位同學上語文中心查詢課程,都未遇見任何阻礙(Obstruction)。當中有中醫學系三年級張希臨小姐可以作證,她曾於下午三時半數次出入語文中心,查詢西班牙語課程事宜,目睹同學只係和平坐在一旁,讓出通道,等待副校長解釋事件;其亦願意於委員會作證,證明學生行動完全沒有影響語文中心運作。
  8. B 項 「Indecent behaviour」 一詞,係專稱有傷風化的行為,其又與 Indecent language 有所分別,與語言無關,一般指裸跑、露體等,與 Indecent exposure 類同。如影片所見,同學正經提出訴求,與語文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理論,當中皆有穿著完整和整齊衣服,說明指控極不合理。
  9. C 項提企圖傷害(Assault)、性或其他騷擾(sexual and other form of harassment)、毆打(Battery)等;但在整個抗議行動中,我或十多位同學都沒有與任何職員有身體接觸,更沒有傷害職員的企圖。我們亦回應職員的多個要求,包括降低聲量、坐下等,請與騷擾(harassment)的定義大相徑庭。周偉立副校長當時更稱感到人身十分安全[1],可見同學行動確實和平。
  10. 儘管其時文麗夏副主任提出所謂「感到威脅(I feel threatened)」,但首先,本人在其提出時候站於門外攝錄,決不可能成為所謂「感到威脅」原因。而文麗夏副主任當時不但出入語文中心暢通無阻,當學生席地而坐,靜候周偉立副校長做主時,則挑釁說:「 You are sitting here! Unlike you, I need to work and I pay tax. 」儘管聲稱感到十分害怕,又稱與普通話試事件無關(儘管其為副主任),她當日五時半在多方勸喻下仍不放工,逗留到當晚十點半,令人費解。學生的言語中,也沒有威脅文麗夏副主任若並不交出評分準則,就會如何。
  11. C 項提到譭謗(Defamation),係指公開、虛構事實言論使某人聲譽受損,但學生言論都係針對普通話試不公之事實,亦無針對語文中心職員之攻擊。因此絕不符合譭謗的定義。
  12. 就以上指控與當日學生和平、理性行動遠不相符,我否認有關控罪,並且希望校方稟持公正,撤銷有關指控或宣佈學生無罪,使到學子免於不白之冤。

[1] https://www.facebook.com/HkbuSecrets/videos/163429955327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