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擬改學生守則 「破壞校譽」列違紀行為 嚴重違紀者可被革除學籍 陳樂行:校規不應成以言入罪工具

立場新聞 2018/10/26 14:39

香港浸會大學年初發生普通話豁免試風波,有學生因佔領語文中心抗議被校方停學處分。《立場新聞》獲得一份浸大的內部文件,顯示浸大學生事務委員會近日正在研究修訂《學生紀律守則》,包括新增「破壞大學聲譽(reputational damage to the University)」、「阻礙或干擾大學成員工作學習(impede or interfere with the pursuance of work/study of University member)」、「言語虐待或恐嚇(verbal abuse or intimidation)」等多項違紀行為。
根據修訂草案,如同學經紀律委員會聆訊後被裁定干犯守則,嚴重違紀者可被處以書面譴責、罰款、停學,甚至建議教務議會革除學籍。
陳樂行:校規不應成以言入罪工具
早前因普通話豁免試風波而被校方停學處分、中醫系五年級生陳樂行表示,今次草案的違紀行為定義寬鬆,憂慮同學容易被入罪。陳樂行又批評,校規本應是用作保障同學有個理想的學習環境,而非供校方以言入罪的工具。
《立場新聞》今日透過電郵向浸大校方作查詢。浸大發言人表示,大學會不時檢討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以求與時並進,並強調資料只供小組初步討論,稍後會諮詢校內社群並向學生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最後再交教務議會討論和通過。
浸大發言人又指,學生事務委員會於2017年底決定成立工作小組,檢討學生紀律程序,小組成員除召集人外,包括4名教職員代表和4名學生代表。
本網獲得一份浸大檢視紀律程序工作小組(Taskforce on Review of Student Disciplinary Procedures)於本月中向學生事務委員會發放的文件,披露小組向委員會建議的《學生紀律守則》(Student Disciplinary Procedures)修訂草案。
該份草案建議在《守則》新增明文定義四大類「違紀行為」,包括:「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或傷害」、「對他人財產造成實質或潛在損失」、「影響大學正常及安全運作安全,包括損害校譽」及「阻礙大學成員工作或學習」。
言語恐嚇、擅闖、損校譽列違紀行為
草案內容指,「言語虐待或恐嚇」、「擅自闖入」、「破壞大學聲譽」、「反社會行為造成他人痛苦,或名譽受損,或傷害大學社群關係」、「阻礙或干擾大學成員工作學習,或影響大學正常運作」等行為亦構成違紀。另外,盜竊、管有或提供受管制藥物、詐騙和偽造紀錄等亦屬違紀行為。
草案又新增條文訂明,香港法制的證據法並不適用於大學紀律聆訊,委員會只需滿足「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lity)的較低舉證標準,則可裁定學生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