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會大陸生非法經營旅館罪成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緩刑

持雙程證嘅19歲浸大國際學院女學生梁素宁涉將租住的大圍名城單位擅自出租,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於網上發現女生刊登招租廣告後,「放蛇」致電查詢後揭發事件。涉案女生今(1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1項無牌管理旅館罪及1項違反逗留條件罪。裁判官指被告為幫補財政支出,租出空置3個月嘅單位,被告持有雙程證,在港不可工作或開展業務,案情嚴重,判監4星期,緩刑2年及罰款5,000元。

浸大山神指,梁素宁已違反校規一十五條之「Violation of local law or ordinance」,已去信要求紀律委員會懲治。

被告梁素宁(19歲),被控於2019年6月8日,在大圍美田路1號第3期(盛世)第二座38樓A室管理旅館,沒有根據旅館業條例第6條獲發括免證明書,亦沒有根據該條例第8條獲發牌照。

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在2018年8月27日對她施加嘅有效逗留條件,即只准以學生身分留在香港,但未獲入境處處長嘅准許而在該處開辦管理旅館的業務。

案情指,民政事務總署職員從網上發現被告出租名城單位嘅廣告,於2018年6月採取臥底行動,致電被告指有意租房,職員及後被帶往單位觀察,被告表示職員上報後發現被告沒有持牌,並持有雙程證。職員其後報警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否認知道法例而犯法,及後再於警誡下承認控罪。

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為內地人,現持雙程證及在浸會國際學院就讀副學士,雙親均居於內地。被告租賃嘅單位於2018年8月期滿,被告則早於5月已遷出,故有3個月空置期,被告遂將房間租出。

代表律師指案發時為被告首次放租,因她不熟悉香港法例而犯案;被告年輕及有悔意,案件對其升學進修有所影響,被告於事件中已得到很大教訓。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被告目前持有雙程證,在港不可工作或開展業務。裁判官又指,被告不想浪費空置3個月嘅單位,為幫補財政支出而犯案,考慮到被告年紀尚輕及其目的,判以罰款5,000元,判監4星期,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