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立法「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即屬犯罪 以防蒙古語運動再現

自從舊年九月蒙古人喺中國內蒙發起「蒙古語運動」,以罷課、遊行等方式抗議中國強推普通話取代蒙古話教育之後,中國當局不斷推出政策鎮壓運動。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就通過咗《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列明「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散播不利民族團結言論」即屬犯罪,輕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重則由公安機關處罰。

列明刑責外,《條例》仲規定要「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提高各民族守法意識」,係全面對教育嘅認識。公告強調「主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殷切期望」制定。

除咗立例,仲有教育。內蒙古政府喺1月頭公布「關於停止使用《內蒙古歷史與文化》等自治區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的信函」。

佢哋話喺國家教材委員會對地方課程做咗意識形態審查,指責呢啲歷史書歷史階段分期同全國統編教材不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夠突出,刻意強調個體的「民族身份」同「民族意識」,闡述中華民族共同性不足。

今次係內蒙古首次立類似法例。雖然青海、貴州等地都有立「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但都未有列明要「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同將「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等列為刑事罪行,可見內蒙古今次立例明顯針對打壓上年9月嘅蒙古語運動。

《條例》將會喺本年5月1號實行。


附:《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全文(自動翻譯成正體字)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已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5月1日起實施。首先,十分感謝各新聞單位、各位媒體朋友長期以來對自治區人大立法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下面,我就《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情況作簡要介紹。

內蒙古是我國第一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區,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制定一部高質量的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規,對我區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通過制定出台《條例》,把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民族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地方性法規,推動全區各族幹部群眾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在新時代繼續保持模範自治區的崇高榮譽,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書寫內蒙古發展新篇章。

《條例》共八章七十條,就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加強社會協同、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條例》所規範的內容,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的重要論述、黨中央關於民族工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又充分總結了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成功實踐經驗,以問題為導向,立足當下,放眼未來,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指導思想,注重把握以下幾項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的重要論述為指導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多次發表重要講話,就民族工作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堅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和黨的新理論要求融入立法全過程。

(二)堅持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製定條例的主線

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國家認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紐帶,是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思想基石,是中華民族綿延不衰、永續發展的力量源泉。我們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穿到條例各章節中,每條每款都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個主線去衡量、檢驗。引導各族群眾深刻認識中華民族是政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文化共同體、命運共同體。

(三)正確處理好共同性和差異性的關係,努力擴大共同性,縮小差異性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堅持不能把“同”和“異”放在一個層面去看待,而是堅持“同”是方向、是前提、是根本,在堅持“同”的基礎上,做到共同性和差異性的辨證統一。明確要求各族群眾要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牢固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

(四)把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強民族大團結長遠和根本的是增強文化認同,建設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園。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秉持“文化認同是最深層次的認同”的理念,強調文化認同最重要的就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認同。

(五)弘揚法治精神,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堅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堅持法治理念,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確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下面,我對《條例》所規範的一些主要內容作簡要說明:

(一)總則

“總則”一章共11條,主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殷切期望,新時代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團結進步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定位和展望以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作出具體規定。一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規定“為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二是對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進行了定位,即“內蒙古是我國第一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區,具有民族團結的光榮傳統。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三是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作出具體規定。規定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同時就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增強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和構築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依法保障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等內容作出規定。

(二)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

“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一章共15條,主要按照黨中央對民族工作的新理論要求,就正確處理中華文化認同和民族文化傳承的關係,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中華文化認同的基礎上,挖掘、保護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等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定了深入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增強各族群眾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鞏固各族群眾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堅定文化自信,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二是強調在中華文化大背景中,讓各民族文化在中華文化百花園裡綻放光彩,規定“弘揚吃苦耐勞、一往無前、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蒙古馬精神。”“弘揚烏蘭牧騎精神,堅持深入基層、艱苦奮鬥、守望相助、甘於奉獻的優良傳統”。三是規定了“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課程,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斷提高各族群眾科學文化素質。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積極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四是就挖掘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推動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

“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一章共9條,主要根據國家總體戰略佈局,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把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作為加強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重要基礎並作出明確規定。規定了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堅持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深入落實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加強與京津冀交流合作以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加強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建設、大力培育提升吸納就業能力等內容。同時,明確規定了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

(四)民族團結進步創建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一章共13條,主要按照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重要決策部署,明確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的具體措施。規定了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應當堅持的理念和總體要求,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蘇木鄉鎮、進學校、進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網絡及各類創建主體的創建工作職責。同時就加強示範區示範單位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典型培樹工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評選表彰活動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加強社會協同

“加強社會協同”一章共8條,主要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做好民族工作的總體要求,在加強社會協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各族群眾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建共享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氛圍。”二是對各級群團組織、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家庭、公共文化場所在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中應當發揮的作用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對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出現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詆毀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等影響民族團結的內容;散佈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收集、製作、提供、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六)保障與監督

“保障與監督”一章共9條,主要根據黨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明確規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保障監督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二是對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司法行政部門,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旗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蘇木鄉鎮人大以及各級人大代表等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對加強各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各民族各類雙語人才培養選拔力度等作出具體規定。

(七)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一章共4條,主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處罰規定。二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處罰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是自治區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族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重大法治成果,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積極推動我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法治內蒙古、順應全區各族人民群眾熱切期盼的重大舉措和重要實踐,是我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又一里程碑。各地各部門要做好《條例》宣傳工作,要堅持把學習宣傳《條例》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起來,與學習貫徹實施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起來,為推動《條例》實施築牢思想基礎、群眾基礎、社會基礎。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圍繞《條例》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讓《條例》的各項具體規定落地生根、開花結果,讓《條例》規定的各項製度發揮作用、產生實效,不斷提升法規執行力,切實維護法律嚴肅性。

我們堅信,《條例》的頒布施行,必將為進一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團結進步,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祖國北部邊疆這道風景線打造得更加亮麗,在新時代新征程書寫好內蒙古發展新篇章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是《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