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會大學毗鄰九龍塘的解放軍東九龍軍營,有浸大學生發現,自上月底起,軍營內突然安裝了逾廿組閉路電視,鏡頭更均對準街外,疑要用系統人臉識別及記錄所有途經路人,有浸大生更形容是「幫浸大點名」。《蘋果》翻查2010年訂立的「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指引」,當中列明鏡頭設置不應「不必要地侵犯個人的私隱」,而且相關機構要先諮詢受影響人士,更應設告示通知被拍攝人士其目的。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認為,駐港解放軍現時做法不符指引要求,漠視其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要求。
自2010年起,個人資料私人專員公署已訂立「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指引」,讓機構或人士了解如何跟足私隱條例下使用閉路電視。但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指,今次安裝鏡頭,有違駐港解放軍須遵守本港法律的做法。莊說指引中提到,途人應要清楚獲告知他們正在被監察,告示上並應附有其拍攝的特定目的,以及當被拍攝者有意查詢或投訴時的對應機構聯絡方法,惟通通欠奉。
莊又指解放軍營在安裝前應先評估,使用閉路電視是否有必要,加上要考慮被拍攝人士的考慮與私隱,故安裝前已應先諮詢附近機構,包括浸會醫院、浸大學生、宿生和校方,但學生既不知情,受影響者又不明其收集資料的用途和程序,明顯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保障資料」原則。條例中雖有一項提到,如牽涉「罪行的防止或偵測」可獲豁免,但莊認為首先要界定過去在軍營周圍出現過的行為是否涉刑事罪行,而當有關行為若不復出現,解放軍營亦應主動評估是否要拆卸該批鏡頭。
莊估計有人會以2000年的《東周刊》案例,反駁軍營內閉路電視並非拍攝特定人物,「我(解放軍)都唔知你邊位」,故不屬於正收集個人資料。但莊解釋,今次逾廿組鏡頭對準街道,每分每秒拍攝,明顯可以收集附近特定人群的生活習慣,「呢個係有常理已經知」。對於被拍攝者應如何跟進或查詢監察機構,他笑指僅能向私隱專員投訴,「我唔知道係寫信、電郵畀駐軍、透過中聯辦定特區政府」,直指他亦不明有何渠道,惟有呼籲駐港部隊主動拆卸所有鏡頭,如有需要時,按指引重新安裝。
昨日《蘋果》跟進報道社交專頁「浸大山神」的帖文,帖文內容提及九龍塘區軍營內近聯福道、禧福道及聯合道位置,近日均突然「冒出」監控鏡頭,全數對準拍攝街外或附近設施情況,目測合共逾廿組,即使附近上學的浸大學生也是後知後覺,並無事先被知會。
《東周刊》於1997年9月25日的一期中刊出了一幀拍攝自街頭的女士照片,並以文字批評及嘲弄該女士的衣着品味,該女士遂於同年9月29日向個人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撰寫的《注意!這是我的個人資料私隱》提到,經過私隱專員公署閉門聆訊後,私隱專員認為《東周刊》透過不公平方式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違反保障資料第1(2)(b)原則。《東周刊》就私隱專員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但遭原訟庭駁回。《東周刊》再就原訟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提出上訴,2000年獲上訴庭接納上訴得直。